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商检文〔2016〕58号
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院、市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推进《商丘市蓝天工程计划》实施,市院研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十条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 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十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推进《商丘市蓝天工程计划》实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提高认识,增强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检察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环境空气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市两级检察院要站在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积极主动为建设“魅力商丘”提供检察服务和保障。 第二条、严厉打击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环保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强化批捕、起诉职能,从重打击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侦查,按照法定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工作,依法快捕快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确保从严从快追究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严厉查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执法领域的渎职犯罪。开展“查办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治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慵政懒政、玩忽职守行为的要求,依法查处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导致大气严重污染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介入重大环境、大气污染案件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依法查办事故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环境监管,督促依法行政。 第四条、严厉查处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紧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强化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强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强化农业节能节肥工作”、“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重点查处在实施清洁能源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排污许可管理、发展绿色交通、卫生保洁设备采购、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应急减排等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第五条、充分发挥预防犯罪职能,服务大气污染防治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对于发现的可能污染大气环境的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发出治理污染、加强环保的检察建议,促进整治污染源。及时介入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确保程序公正、工程优良。结合执法办案,全面调查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运用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措施,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六条、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行政监督等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等问题,防止对破坏大气环境犯罪打击不力问题的发生。探索运用督促履职、督促起诉、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检察监督的新方式,着力纠正行政机关在大气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着力支持人民群众就大气污染造成损害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 第七条、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环保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第八条、加大对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的保护力度,增强环保执法强制力。对于环保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公务犯罪以及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犯罪,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依法从重从快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九条、做环境治理表率,以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检察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做环境治理表率,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检察工作行动指南。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倡导绿色办案、绿色管理,切实做好自身卫生环境建设。 第十条、强化舆论引导,营造保护环境的浓厚氛围。结合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提高公众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坚持正面引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突出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意义、措施和成效,引导群众和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环境污染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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