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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检察机关 关于实行纪检监察专员制度的意见 (试行)
 
日期:2017-06-27 03:36    作者: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经市院党组决定,在各部门和外出办案组设立纪检监察专员,为确保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专员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司法廉洁。在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专员选任条件为: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服从大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公道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2、责任心强,清正廉洁,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各部门设纪检监察专员一名,由部门副职担任外出办案组指定一名副职担任纪检监察专员,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组织落实本部门、外出办案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抓好廉政纪律的落实。

 2、负责本部门、外出办案组的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干警的廉政意识。及时发现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主动工作,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3、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对涉及本部门、本外出办案组的有关来信来访配合进行初核,对有违法违纪苗头或轻微违法违纪情节的干警进行廉政谈话,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召开纪检监察专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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